河南信用修复办理公司

2021-02-10  来自: 河南誉泰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11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信用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信用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处罚的行政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在纠正了失信行为后,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推动省级部门(单位)研究制定相关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第四条 信用修复遵循“谁报送,谁组织实施”的原则。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省级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省辖市报送的失信记录,由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省直管县(市)报送的失信记录,由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五条 信用修复***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经信用修复机构确认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满三个月;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并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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