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有不良信用信息,可以消除吗?

2021-06-16  来自: 河南誉泰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051

发改委、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可暂不公示;应急管理、统计、证监部门的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住建部门为6个月至3年;海关总署为5年。

原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都有具体规定,比如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示、修复期限都是五年,时间太长,比较严厉。

建议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公示、修复期限进行调整,对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缩短信用公示、修复期限,期限设为一至三年,即一般失信情形1年、严重失信情形3年,其中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起届满3年的,其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同时,探索建立不年报企业强制除名制度,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报企业启动强制除名程序,经过期限的公告期后仍拒不改正的企业,给予强制除名。

,将告知义务履行到位,扩大信用修复的社会知晓度。一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广泛告知义务,及时提示企业履行义务,为其避免列为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时间。二是利用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做到告知,逐一通知企业履行义务、提出移出申请。

三是利用清单形式,对失信列入标准及信用修复方式予以列明,向社会公布,建立失信预警机制,使每个企业都清楚知晓,知道修复信用方式,地避免因不懂法。

由于行政处罚纳入征信体系,不良信息记录在案,直接影响了该分公司所在的总公司申请各类项目的招投标。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以上,该公司在苦等1年之后,达到信用修复条件。

路桥区卫生监督所在收到修复申请后,认定该不良信息已披露1年以上,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且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该公司在历经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委、市发改委等多部门耗时1个多月的核准流程后,终于在10月下旬完成征信系统不良信用信息消除工作,今后在项目招投标等环节上将不再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纳入征信制度,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不单单公司单位在政策扶持、项目招标、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影响正常运作,、出行等经济生活质量也将受到影响。

在此,路桥区卫生监督所提醒所有的卫生监管对象,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服务。路桥区卫生监督所也将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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