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修复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用信息记录撤销河南代办

2021-07-02  来自: 河南誉泰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63

本细则所指信用修复是指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失信时限的缩短和限制消费的解除。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屏蔽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案件终本前后一次查询日期为查询起始日期,每次间隔六个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可申请信用修复:(一)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二)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三)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四)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五)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第五条  为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经上级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按要求不再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及时予以屏蔽和解除。

(四)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以第四条第(三)项款为由申请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执行法院案件承办人处或执行事务专区工作人员处。第八条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九条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

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暂时解除期间长不超过一个月。必要时,可提请法官(执行员)会议讨论。

对作出的修复决定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第十一条  执行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情况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应将信用修复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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